借款500萬元高利轉貸給他人  六安市裕安分局原治安隊大隊長經某獲刑

2020年07月02日07:45  來源:安徽網
 

6月29日,金寨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六安市裕安分局原治安隊大隊長經某受賄、高利轉貸一案,對被告人經某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以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95萬元﹔對經某退繳的違法所得120余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經某在擔任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治安大隊大隊長、六安市城區道路運輸管理聯合執法支隊支隊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項目承接、業務發展、行政執法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現金、購物卡等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50余萬元。同時,經某為獲得不法收益,多次虛構貸款用途,從六安市郊區農村信用合作社(后更名為六安市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套取貸款,2011年至2015年期間,先后五次借款共計500萬元,高利轉貸給他人,累計非法獲利60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經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治安大隊大隊長、六安市城區道路運輸管理聯合執法支隊支隊長、六安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副支隊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50余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經某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非法獲利60余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又高利轉貸罪,依法應予數罪並罰,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鑒於被告人具有自首,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真誠悔罪,認罪態度好,已退出全部贓款,確有悔罪表現等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遂作出以上判決。

金婷婷 馮媛 記者 朱慶玲

(責編:關飛、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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