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高空拋物”擬入刑——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草案規定,從高空拋擲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小蔣隨想:高空拋物是人為制造的“飛來橫禍”,在重力加速度作用下,哪怕是一枚從樓上拋下的雞蛋,都可能成為“致命殺手”。高空拋物傷亡案頻發,令公眾不寒而栗,憤慨不已,呼吁嚴懲不貸。
高空拋物后也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能查出“始作俑者”,另一種是一時查不出。
對於能鎖定實施者的,能認定屬故意的,執法機關已有明確意見。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指出“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高空拋物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最高法的表態,亮出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一利劍,消除了法律適用可能存在的“盲區”,給各級法院審判指明了方向。去年11月29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高空拋物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判決被告人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高空拋物擬正式入刑法,是從立法層面進一步確立有關犯罪,進一步釋放法律的嚴懲信號。“從高空拋擲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不單單以傷害結果為依據,而是以危及公共安全為前提,意味著即便沒砸傷人,高空拋物者也可能失去自由。“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體現“罪罰相稱”,杜絕量刑“就低不就高”。讓犯罪分子付出高昂代價,會在更大程度上起到警示效果,倒逼人們自律,減少相關隱患,降低威脅傷害,維護公眾“頭頂上的安全”。
對於查不出“元凶”的,不久前通過的民法典也有明確規定——“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証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法律如此規定,主要是考慮對受害人的必要救濟,避免其陷入無人補償、無法善后的尷尬。一旦找到“真凶”,因為“可能”而共擔責任者有權對其追償,法律也將對“真凶”嚴肅處理。當高空拋物成為“過街老鼠”,惡行才會減少。
公平正義要以看得見的形式彰顯,嚴懲高空拋物,法治義不容辭。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 。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客觀、理性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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