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為港口主管部門

2020年03月27日16:41  來源:人民網-安徽頻道
 

人民網合肥3月27日電(韓震震)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安徽省港口條例》,《條例》自7月1日起施行。

記者從安徽省人大了解到,此次《條例》修訂主要內容包括完善港口行政管理體制、推動長三角港口一體化發展、強化港口規劃編制管理、落實綠色發展理念、加強港口傳染病防治和疫情防控、完善港口安全管理規定、優化港口發展的營商環境等。

其中,《條例》明確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為港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港口管理機構不再具體實施港口行政管理工作﹔發展改革、水行政和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為貫徹落實長江經濟帶、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等國家戰略,根據長三角地區一體化發展三年行動計劃,強化與長三角地區的港口立法協同,《條例》提出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探索建立長三角區域港航協同發展機制,推動形成規劃統籌、戰略協同、優勢互補、市場合作的長三角現代化港口群。

《條例》增加了港口碼頭污染防治等生態文明建設的相關規定,要求政府統籌規劃建設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轉運和處置設施,港口經營人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和水污染等。

同時,《條例》還對港口的傳染病防治和疫情防控作出針對性規定,強化港口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的應急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

聚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為進一步優化港口發展的營商環境,激發市場創新創業創造活力,《條例》刪去原條例關於繳納港口規費的規定,全面取消港口規費的征收﹔刪去原條例關於港口建設項目試運行經營的規定,簡化港口竣工驗收程序﹔鼓勵、引導企業自用碼頭向社會開放經營,提高港口岸線利用率﹔根據工程建設期限決定臨時使用岸線期限,保障國家和省重大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

(責編:蘇恆、關飛)

推薦閱讀